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医电仪器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3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医电仪器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朝阳路10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爱华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03执12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