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龙佰矿业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72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清水浦**街**号(蛟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龙佰矿业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仑区白峰镇长坑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龙佰矿业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72执63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