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211行审4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9号(东部新城民安东路80-108号)。
法定代表人孙义为,男,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清水浦东街69号(蛟川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甬土镇罚[2017]L4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928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甬土镇罚[2017]L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在2006年1月至6月期间,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沿江村19280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结合《镇海区土地违法案件常用处罚条款罚款标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28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处所占非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856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缴纳385600元罚款的义务,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的法定义务。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履行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928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甬土镇罚[2017]L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义务,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甬土镇罚[2017]L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9280平方米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