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23财保172号
申请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褚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搏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师玉洁
审判员  霍青华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