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万红兰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91执***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万红兰,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红兰、***、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红兰、***、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