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万红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91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万红兰,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红兰、***、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8)苏1291执***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名下账号为3212XXXXXXXXXXXXXX1033的银行存单600000元,因该存单已经质押,现质权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账号为3212XXXXXXXXXXXXXX1033银行存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