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红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91执***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万红兰,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红兰、***、泰州市逸鑫科教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29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的银行存款65638.83元,其中支付执行费88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4753.8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以需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91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