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8914号
上诉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由上诉人陕西志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琪 代理审判员 师 婷 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
书 记 员 段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