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某某与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异14号
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卫涛,男。
利害关系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卫涛与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
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225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人陕西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王卫涛以2020年11月23日通过《债权转让合同》为由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无权申请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正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虽然王卫涛提供2020年11月23日与陕西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所谓《债权转让合同》为由申请执行,但蒲城县人民法院并没有通过公开听证,未出具裁定确认其申请人身份,故王卫涛无权申请强制执行。2、为了慎重起见,异议人对陕西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涛《债权转让合同》已于2021年3月4日起诉至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陕西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涛2020年11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周至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有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缴纳票据为证。在此案件未判决之前,王卫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权利不确定。
综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立即中止执行,避免造成异议人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王卫涛辩称,其与陕西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已经取得债权,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权撤销债权转让合同,故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利害关系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王卫涛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附条件的,现该债权转让不能成立,也同意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其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依法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