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异6号
申请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明源,系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鑫鑫,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在审查期间,申请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庆 侠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审 判 员 王 成 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