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173号之二
原告:***。
原告:**。
原告:高云霞。
原告:***。
法定代理人:高云霞。
原告:王悦僮。
法定代理人:高云霞。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和。
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7304128592
法定代表人:艾伟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2734252XM
负责人:赵智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公园西路2号楼第3-4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MA70992T32
负责人:高治虎。
被告:加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平,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小梅,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宏智。
被告:高启飞。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甘泉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火车站广场片区第A幢20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4115265P
负责人:杜峰。
被告:赵强强。
被告:赵小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砲里乡新村68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梁晓东。
被告:张成强。
被告:赵鹏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1号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
负责人:李军锋。
被告:刘志强。
被告:郭荣荣。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虢国路八街坊六号院天鹅堡小区9幢1层111、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22105893
负责人:赵森。
被告:张强强。
被告:吴珊珊,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统一街3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2366C
负责人:罗涛。
被告:朱敬荣。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北大街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664121454E
负责人:雷明菲。
被告:田波波。
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盛园3楼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81583335X
法定代表人:王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乐公安小区4号楼2层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71542468P
负责人:石巨辉。
被告:杨培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行政村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1124992K
负责人:折强。
被告:***。
被告:方凌。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45号南方大厦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794039XN
负责人:刘宁。
被告:钟运璐。
被告:程银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黄志香。
被告:杨隆。
被告: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北上召什字咸马路5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752133375A
法定代表人:杨克兴。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1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78605011C
负责人:晋红波。
被告:王昆龙。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风情街F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17961K
负责人:纪俊梅。
被告:王套立。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QPWB2B
法定代表人:陈虎。
被告:杨书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凯旋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4978XK
负责人:曲丽洁。
原告***、**、高云霞、***、王悦僮诉被告王江和、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加兵兵、李宏智、高启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甘泉营销服务部、赵强强、赵小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成强、赵鹏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刘志强、郭荣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强强、吴珊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朱敬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田波波、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杨培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营销服务部、***、方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钟运璐、程银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杨隆、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王昆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王套立、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杨书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高云霞、***、王悦僮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立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29566元(具体详见赔偿清单);二、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八、被告十一、被告十四、被告十七、被告二十、被告二十二、被告二十五、被告二十七、被告三十、被告三十三、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八、被告四十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至五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04月02日21时30分许,被告一王江和驾驶陕KF9849(陕K469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包茂高速公路(G65)延安至西安方向行驶至778km+800km处,撞于前方因交通事故致道路堵塞停于第一车道内由驾驶人马杰驾驶的苏MVL560号小型轿车尾部后,将该车向前推移,与前方第一车道内停驶的由驾驶人张成强驾驶的陕U0261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宏智驾驶的陕J777B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志强驾驶的陕AG3J3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强强驾驶的陕UCT3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强强驾驶的鄂FP8R5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波波驾驶的陕K234B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培君驾驶的陕KNK66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陕KF9849(陕K469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推行苏MVL560号小型轿车驶入第二车道,撞于第二车道内由驾驶人钟运璐驾驶的鄂A7N97G号小型轿车尾部,将鄂A7N97G号小型轿车向前推移撞于由驾驶人王套立驾驶的豫CR9816(豫C831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苏MVL560号小型轿车与鄂A7N97G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撞于第三车道内由驾驶人杨隆驾驶的陕DA9936(陕DJ8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车身,停于第一、第二车道之间,在事故过程中,导致陕AG3J32号小型轿车被碰撞后又撞于第二车道内由驾驶人朱敬荣驾驶的陕KE2737(陕K9C1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陕KNK665号小型普通客车被碰撞后又撞于由驾驶人***驾驶的陕J95J18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陕J95J18号车又撞于驾驶人王昆龙驾驶的陕J51336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苏MVL56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礼雨当场死亡、党佑龙、刘刚、苏MVL56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马杰、陕J777B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宏智、陕UCT36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强强不同程度受伤,十五车及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王江和、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加兵兵、李宏智、高启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甘泉营销服务部、赵强强、赵小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成强、赵鹏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刘志强、郭荣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强强、吴珊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朱敬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田波波、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杨培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营销服务部、***、方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钟运璐、程银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杨隆、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王昆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王套立、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杨书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事故发生地位于包茂高速公路(G65)延安至西安778KM+800m处,属于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红艳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宋文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海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