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17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原告:高云霞。
原告:***。
法定代理人:高云霞。
原告:王悦僮。
法定代理人:高云霞。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露,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和。
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7304128592
法定代表人:艾伟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2734252XM
负责人:赵智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公园西路2号楼第3-4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7MA70992T32
负责人:高治虎。
被告:加兵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占平,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小梅,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宏智。
被告:高启飞。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甘泉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火车站广场片区第A幢20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4115265P
负责人:杜峰。
被告:赵强强。
被告:赵小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砲里乡新村68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9号西安绿地中心A座19-2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543964H
负责人:梁晓东。
被告:张成强。
被告:赵鹏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1号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6996764M
负责人:李军锋。
被告:刘志强。
被告:郭荣荣。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虢国路八街坊六号院天鹅堡小区9幢1层111、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22105893
负责人:赵森。
被告:张强强。
被告:吴珊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2366C
负责人:罗涛。
被告:朱敬荣。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北大街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664121454E
负责人:雷明菲。
被告:田波波。
被告: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盛园3楼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81583335X
法定代表人:王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永乐公安小区4号楼2层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671542468P
负责人:石巨辉。
被告:杨培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行政村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91124992K
负责人:折强。
被告:方宇乾。
被告:方凌,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3499号2号楼2单元302室。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45号南方大厦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794039XN
负责人:刘宁。
被告:钟运璐,男,汉族,1984年8月2日生,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钟岗村钟家大湾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8408022014。
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殷店村中叶湾494-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8784251466
负责人:黄志香。
被告:杨隆。
被告: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北上召什字咸马路5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752133375A
法定代表人:杨克兴。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1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78605011C
负责人:晋红波。
被告:王昆龙。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风情街F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217961K
负责人:纪俊梅。
被告:王套立。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QPWB2B
法定代表人:陈虎。
被告:杨书娃,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8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凯旋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4978XK
负责人:曲丽洁。
原告***、**、高云霞、***、王悦僮诉被告王江和、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加兵兵、李宏智、高启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甘泉营销服务部、赵强强、赵小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成强、赵鹏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刘志强、郭荣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张强强、吴珊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朱敬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横山营销服务部、田波波、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杨培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府谷营销服务部、方宇乾、方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钟运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杨隆、咸阳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王昆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王套立、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杨书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系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多起人员伤亡、车辆财物受损的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交强险对各被侵权人损失比例的确定,且尚有被侵权人未起诉的,致使本案不能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红艳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海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