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民初05号民终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327750元及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审7508元、二审9016、执行费6612元。
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424元。现查明,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民初05号民终22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陕西大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的债权转让合同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周至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陕西宜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请求暂缓执行。因债权转让有争议,本案现终结执行,待债权转让纠纷确定后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6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