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保82号
关于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元),申请保全费:伍仟元整(5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三个,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3月9日到期)。
冻结被申请人李征名下银行账户一个,财付通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3月9日到期)。
冻结被申请人刘楠名下银行账户两个,财付通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3月9日到期)。
冻结被申请人王伟名下银行账户五个,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3月9日到期)。
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明霞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两年(2023年3月15日到期)。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