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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2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主要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777号(牛王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0985900608。
法定代表人:张天勇,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4层0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933069。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天勇,男,1970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02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楠,女,1986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阳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张天勇、王伟、刘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2021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次执行的案涉债权转让于案外人孙华萍,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佳佳(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债权权利人已发生变化,新权利人并未向本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270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旭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孟令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