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2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主要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大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81788242R。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郑州机械制造(加工)产业园区防汛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933069。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李征,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刘楠,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新野恒辉油脂有限公司、河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李征、王伟、刘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欲将本案案涉债权转让至第三人且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佳佳(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债权的权利主体处于待定状态,可待债权人确定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27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旭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孟令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