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涧民三初字第374号
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娓,负责人。
被告***,男
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洛阳世纪电脑致荣恒信电子商行,
法定代表人九国强,负责人。
第三人**(洛阳)测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振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世纪电脑致荣恒信电子商行、第三人**(洛阳)测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 袁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