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董生华,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春,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吴健莉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