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1309号
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老桥街1号3楼11号。
法定代表人丁娓,负责人。
被告***,男大学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侨绿城36号楼南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洛阳世纪电脑致荣恒信电子商行,洛阳世纪电脑二楼A区6号。
法定代表人九国强,负责人。
第三人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浅井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柴振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世纪电脑致荣恒信电子商行、第三人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