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4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祥杰,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娓,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波、董生华,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系洛阳世纪电脑致荣恒电子商行业主。
原审第三人: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振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玲玲,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欣智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欣俊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凯迈(洛阳)测控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6元减半收取562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