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463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7830711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珠径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烨雯,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95479281J,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苏0591民46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称其建设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已高于原告保全申请的金额,故申请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及江苏银行账户予以解封。经查上述情况属实,故本院对于该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的冻洁:1、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1×××37;2、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2×××23;3、户名: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博爱路支行;账号:80×××4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