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4639号
原告: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9547928U,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7830711P,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珠泾路**iv>
法定代表人:朱海根。
原告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新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