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7848号
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1幢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9547928U。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1801、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3758091E。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志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