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兰特监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2118号
原告: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华亿科学园C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061212(1-1)。
法定代表人:胡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兰特监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华亿科学园A1幢7层,组织机构代码16652258-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462499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兰特监理分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兰特监理分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安徽联合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薛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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