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田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9民初3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的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涉案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系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以双方合同约定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当,不能仅以合同条款约定来对抗成文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不能作为指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故不能依据其确定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上诉人、上诉人有权协议选择涉案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关于合同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玉田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倩审判员沈荣进审判员***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