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238号
原告:常州砼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43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
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街道合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砼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砼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砼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