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69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区Y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656818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合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24元,减半收取45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712元,由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