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695号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区Y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6568184,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路星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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