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3532号
申请人:江阴市苏糖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云林街道合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江阴市苏糖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苏糖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苏糖烟酒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