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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2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7901974T。
法定代表人:张跃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文,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27750641。
法定代表人:史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武,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园区**纬一路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42230473。
法定代表人:钱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夏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