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良栋,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韩先锋。
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7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冰
审 判 员  陶继航
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