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9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96号
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组织机构代码66422304-7。
法定代理人:钱太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朱良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8140-7。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滁州市南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