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7901974T,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
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27750641,住,住所地滁州市全椒路**/div>
被执行人:史武,男,1978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42230473,住所地,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工业园区区纬一路iv>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0608871.17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陆志豪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皖1102执2077号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皖1102民初5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夏松0550-3216019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9)皖1102执2077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你院的(2019)皖1102执2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以下项目:
一、已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
1、抵押()
2、首轮查封()
3、轮候查封()首轮查封案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019)皖1102执2077号
兹因执行需要,关于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在你行账户的存款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联系人:夏松0550-3216019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9)皖1102执2077号
琅琊区人民法院:
你院(2019)皖1102执2077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应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原因﹍﹍﹍﹍﹍,冻结有效期至年月日。
银行:﹍﹍﹍﹍﹍﹍﹍﹍﹍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2019)皖1102执2077号
兹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其在你行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开发区分理处
账号:13×××96
联系人:夏松0550-3216019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9)皖1102执2077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你院(2019)皖1102执2077号协助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我行的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
银行:﹍﹍﹍﹍﹍﹍﹍﹍
二0年月日
(公章)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皖1102执2077号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2019)皖1102民初5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扣留并提取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款汇入琅琊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
账号:13×××96
特此通知。
联系人:夏松0550-3216019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你院的(2019)皖1102执20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以下项目:
一、同意扣留安徽省时代塑业有限公司、史武、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此复
二O一九年十月九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