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五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884号
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园区C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42230473。
法定代表人:于效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五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西路16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JWBC0X。
法定代表人:刘淑君,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五一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