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823号
申请人: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园区C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42230473。
法定代表人:于效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永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国购广场(商业)6幢B座1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875631714。
法定代表人:徐从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永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泰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应与其诉请的金额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永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永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正卿
书 记 员  胡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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