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林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6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赛林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赛林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02631.58元及利息(以902631.58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该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全部案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被依法决定重整,财产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个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沈 力 审判员 田水宝 审判员 许亮亮
书记员 倪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