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执828号之一
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四建公司)与江苏涤诺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涤诺公司)、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张亚明、顾子兰、张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苏0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涤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四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16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493150元,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张亚明、顾子兰、张智伟对被告江苏涤诺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92400元,由被告江苏涤诺公司、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张亚明、顾子兰、张智伟共同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四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根据生效判决载明的地址,向上述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五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914.0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发现被执行人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牌号为苏F×××**的江淮牌小型车辆一台,本院立即发函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其代为查封此车辆,从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的信息看,该车辆已于2020年4月2日过户给案外人。
3.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宏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380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止。2018年8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14民初173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4.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南京四建公司申请查封了如皋市涤诺皂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皋房产权证字第**、00××00号、00××01号、00××02号、00××03号、11××56号、11××57号、11××58号、11××59号、00××00号、00××01号、68××90号、68××91号、68××43号、69××45号、69××83号,皋国用(2006)第××号、709号、710号、71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2020年7月1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上述查封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为:皋房他证字第××号、皋他项(2013)第82500451号〕为由,来函商请移送上述不动产处置权。本院经审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依法将上述不动产处置权移送至该院。同时,本院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该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南京四建公司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我院,在保障优先受偿权后,将剩余款项拨付至我院。2020年10月14日,本院将上述不动产移送情况书面告知南京四建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另案执行中已经进行了查封,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在本案执行中进行查封。
5.2020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四建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本院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20)苏01破申97号决定,对南京四建公司启动预重整。南京四建公司因预重整,暂不要求对本案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和少量银行存款进行处置,且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本案五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次执行中,除诉讼过程中,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股权和执行过程中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南京四建公司预重整,暂不要求对本案已冻结财产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商请移送执行函、执行告知书、委托执行函、(2018)苏0114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协助公示通知书、(2020)苏01破申97号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要求对上述已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钱 俊
审 判 员 徐忠华
法官助理 李 涛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