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雨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内申请执行,已丧失请求权,请求法院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2014年8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雨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9月3日该判决生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垫付款15882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且无证据显示本案有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特殊存在,故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2014)雨铁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