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及原审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4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9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日生。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震,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左自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