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京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416号
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6元,减半收取计4,808元,由原告沈阳安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坤
法官助理杨易瑾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