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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建协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建设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全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内(S118线路[G106-G105]新建管道工程),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广州市花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该争议交至发包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合同的发包方为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神舟路9号四楼,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可以依据案涉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