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民申1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洁西卡精致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锦松,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泰高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侯俊捷,总经理。
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泰州洁西卡精致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西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泰高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洁西卡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再审申请人洁西卡公司及被申请人园林公司邮寄送达询问审理传票,确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询问审理。在询问审理时间到达后,再审申请人洁西卡公司未到庭。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洁西卡公司未按本院向其发出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洁西卡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王军强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