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3执265号
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翰林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娜。
被执行人秦娜,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卢小宝,女,1970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程小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皇甫宜冬,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苏玉萍,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皇甫宜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张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许庆伟,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金鹏,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张微,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岳学静,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郭瑞丰,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宋敏,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陶爱冬,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高申花,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张占国,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冯希娟,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辛艳芳,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史文彬,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赵冬霞,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闫光春,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石伟,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翰林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秦娜、卢小宝、程小虎、皇甫宜冬、苏玉萍、皇甫宜安、张艳、许庆伟、黄海燕、金鹏、张微、岳学静、郭瑞丰、宋敏、陶爱冬、高申花、张占国、冯希娟、辛艳芳、***、史文彬、赵冬霞、闫光春、李明、石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翰林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秦娜、卢小宝、程小虎、皇甫宜冬、苏玉萍、皇甫宜安、张艳、许庆伟、黄海燕、金鹏、张微、岳学静、郭瑞丰、宋敏、陶爱冬、高申花、张占国、冯希娟、辛艳芳、***、史文彬、赵冬霞、闫光春、李明、石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文彬、闫光春在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文彬、闫光春在银行的代发工资收入40358元。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