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执恢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商业广场东座六层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
被执行人:皇甫宜安,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博爱县,现于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9号商住楼59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秦娜。
被执行人:许庆伟,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博爱县号。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履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许庆伟到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名下的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查明被执行人许庆伟名下有位河南省××解放区××楼××单元××号号房屋(房产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号),本院予以查封。经两次司法拍卖,得执行款381846.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查明被执行人皇甫宜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587号恒基财富大厦东座610房屋(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587号恒基财富大厦东座618房屋(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40号楼1单元6房屋(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号)、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总工会7号家属楼3单元10房屋(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号),本院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涉及刑事案件,暂无法处置。
五、向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发布限制消费令。
六、查明被执行人皇甫宜安、许庆伟名下无公积金。
七、查明被执行人皇甫宜安、许庆伟名下无理财信息。
八、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单位进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申请。
十、结案前,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名下的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81846.6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皇甫宜安、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庆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晓平
审判员 汤学军
审判员 魏俊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