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宜安、河南翰林玉家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商场东座六层601、603、605房号。
法定代表人:**宜安。
被执行人:**宜安,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博爱县金城乡。
被执行人:河南翰林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9号商住楼595、597、599、6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秦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博爱县许良镇。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宜安、河南翰林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宜安、河南翰林玉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焦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安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587号恒基财富大厦东座610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1034**号,建筑面积84.85平方米)、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587号恒基财富大厦东座618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1035**号,建筑面积84.72平方米)、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40号楼1单元6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65**号,建筑面积124.67平方米)、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总工会7号家属楼3单元10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25**号,建筑面积99.76平方米)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30号楼1单元16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05**号,建筑面积143.24平方米)。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委托河南东烁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宜安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587号恒基财富大厦东座610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1034**号,建筑面积84.85平方米)、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587号恒基财富大厦东座618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1035**号,建筑面积84.72平方米)、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40号楼1单元6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65**号,建筑面积124.67平方米)、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总工会7号家属楼3单元10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25**号,建筑面积99.76平方米)。
二、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30号楼1单元16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4005**号,建筑面积143.24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沙弟
审判员  杨晓平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焦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