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民申4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浚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川汇区。
原审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商业广场东座六层601/603/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
再审申请人*海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