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03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卢小宝,女,1970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程小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皇甫宜冬,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皇甫宜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陶爱冬,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高申花,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万家峰,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小宝、程小虎、皇甫宜冬、***、皇甫宜安、**、***、***、**、**、***、***、**、陶爱冬、高申花、***、***、***、万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撤销对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卢小宝、程小虎、皇甫宜冬、***、皇甫宜安、**、***、***、**、**、***、***、**、陶爱冬、高申花、***、***、***、万家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