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3民初306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中段21号。
法定代表人:郎勇生,理事长。
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商业广场东座六楼601、603、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
被告: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9号商住楼595、597、599、601号。
法定代表人:**,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70年6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程小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皇甫宜冬,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皇甫宜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回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冬,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高申花,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万家峰,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闫光春,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翰林玉家宝玉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小虎、皇甫宜冬、***、皇甫宜安、**、***、***、**、**、***、***、**、**冬、高申花、***、***、***、万家峰、***、***、闫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