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29执183号之一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案号为(2020)闽0429执131号。 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29执131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29执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盛荣 审 判 员 江晓芳 审 判 员 廖升福
法官助理 江德启 书 记 员 骆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