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3执1905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名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322628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2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190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另查,被执行人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202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1905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再查,被执行人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20年8月13日及10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闽0303执1905号之二及(2020)闽0303执1905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到期债权。现已向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及莆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上述到期债权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冻结,已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申请书。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陈廷赟
执行员 杨吓强
书记员 姚赛琼